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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名單
企經會組織

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五月廿五日第一屆會員大會制訂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七月十一日第七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八月二十日第十一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第十三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五日第十七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二月十一日第十八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第廿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第廿一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七日第廿二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廿六日第廿五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日第三十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三十一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三十四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第三十五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廿五日第三十九屆臨時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廿九日第三十九屆第二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英文名稱Chinese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傳播並交換企業經營管理之經驗及知識,研究及改善企業經理實務。
(二)推行科學管理,促進工商企業,改善經營,以助長經濟發展。
(三)提供服務,協助企業改進有關經營管理問題。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在各省(市)、縣(市)得設立分 級組織,分級組織名稱為□□省(市)企業經理協進會,並為本會團體會員, 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二章 會務
 
第 四 條: 本會會務如左:
(一)舉行有關企業經理實務之研究、講習、討論及觀摩。
(二)徵集國內外企業單位及經理人之經營實績。
(三)接受委託,協助改進有關企業經營及管理事項。
(四)發行發刊,及有關各項圖書刊物之蒐集及流通。
(五)與國際間有關企業管理組織之聯繫。
(六)加強經濟研究,包括國際商情之調查及分析。
(七)其他有關企業經理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分為:
(一)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三)榮譽會員。
第 六 條: 凡國內外人士具備左列資格之一者,經由會員兩人以上之推薦,經初審合格 及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在依法設立之工商企業及管理機構中,實際擔任經營及管理責任,並對 其事業之政策及作業有全部及部份決定權者。
(二)對經營管理具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第 七 條: 凡國內外工商企業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之機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初審 合格及理事通過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 八 條: 凡對企業經營管理有特殊貢獻或研究者,由會員十人以上之連署推薦,經理 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之退會分為:
(一)自然退會,(二)除籍退會
第 十 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下者為自然退會:
(一)本會會員具函申述,自願退會者。
(二)不履會員義務滿一年以上者。 自然退會者,由常務理事會通過後通知之。
第十一條: 凡本會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經會員五人以上署名檢舉及監事會調查 屬實,並經理事會通過除籍者,予以除籍退會處分。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
(一)個人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團體會員每單位得提 名二位代表,同時取得個人會員資格及享個人會員相同之權利。榮譽會 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本會會員得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及享受各種權利。

第四章 組織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務。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廿七人,候補理事六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會員票 選,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常務監事一 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連選得連任一次,如果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行。 如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公推一人代行。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除第一次選出者分別為三年、二年、一年各三分之一, 以抽籤定之外,其後每年改選三分之一,任期均為三年。自八十七年度起改 選之三分之一任期為二年,八十八年度起改選之三分之一任期為一年,其後 每年改選所有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自翌年一月一日起算,連選得連任。 常務理監事以其所任理監事之任期為限。理事長任期以其所任理監事之任期 為任期,連選得連任一次。常務理監事出缺時,由理監事補選之。理監事出 缺時,以最近一期改選之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其任期均以補足至出缺者 原任期為止。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擬訂會務計劃。
(三)聘派重要職員。
(四)編製預算及決算。
(五)審核會員入會及退會。
(六)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 廿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預算及決算。
(三)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四)審查本會章程修正案。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實際執行日常會務。秘書長之任免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 通過後任免之。秘書長必要時得聘請專人,協助處理會務。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廿三條: 本會理事長任滿後,得由理事會通過聘請為名譽理事長;本會得設顧問若干 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名譽理事長、顧問均為義務職。 本會經理事會通過後得聘任名譽理事若干名,其任期與當屆理事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四條: 本會會議分:
(一)會員大會;
(二)理監事會;
(三)臨時大會。會員大會每年舉 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大會。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理事長缺席時, 由指定之常務理事擔任主席。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監事 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常務監事缺席時,由監事會公推一人擔任 主席。
第廿六條: 理監事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 會議。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 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 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 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 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六章 經費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自由捐助。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 卅 條: 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規定如下: 個人會員入會費壹仟元,常年會費壹仟伍佰元,團體會員入會費伍仟元,常 年會費為貳萬元。因團體會員提名而取得個人會員資格者,其個人會員入會 費及常年會費,不另收取。但上述個人會員自該團體退會後或其所屬體離 職,轉以個人會員資格保留籍者,免入會費。
第卅一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項,得經理事會之決議,或經會員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之 連署,提出修正意見,交監事會審查成立提交會員大會,經出席人數三分之 二以上會員決議通過修改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卅二條: 本會解散後,應依法清算債務。其剩餘財產全部捐獻政府作企業管理發展方 面基金。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
第卅三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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