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條: |
本會會員分為:
(一)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三)榮譽會員。 |
| 第 六 條: |
凡國內外人士具備左列資格之一者,經由會員兩人以上之推薦,經初審合格 及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在依法設立之工商企業及管理機構中,實際擔任經營及管理責任,並對 其事業之政策及作業有全部及部份決定權者。
(二)對經營管理具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
| 第 七 條: |
凡國內外工商企業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之機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初審 合格及理事通過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
| 第 八 條: |
凡對企業經營管理有特殊貢獻或研究者,由會員十人以上之連署推薦,經理 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
| 第 九 條: |
本會會員之退會分為:
(一)自然退會,(二)除籍退會 |
| 第 十 條: |
凡有下列情形之下者為自然退會:
(一)本會會員具函申述,自願退會者。
(二)不履會員義務滿一年以上者。 自然退會者,由常務理事會通過後通知之。 |
| 第十一條: |
凡本會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經會員五人以上署名檢舉及監事會調查 屬實,並經理事會通過除籍者,予以除籍退會處分。 |
| 第十二條: |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
| 第十三條: |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
(一)個人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團體會員每單位得提 名二位代表,同時取得個人會員資格及享個人會員相同之權利。榮譽會 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本會會員得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及享受各種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