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企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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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五月廿五日第一屆會員大會制訂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第28屆第1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英文名稱Chinese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如下:

一、傳播並交換企業經營管理之經驗及知識,研究及改善企業經營管理實務。

二、推行科學管理,促進工商企業發展,提升經營效能,以助長經濟發展。

三、提供服務,協助企業改進有關經營管理問題。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在各直轄市、縣(市)得設立會務功能相當之組織,名稱為○○市、○○縣(市)企業經理協進會,並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四條:本會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舉行有關企業經營管理實務之研究、講習、討論及觀摩。

二、徵集並表揚國內外具卓越貢獻之企業單位及經理人之經營實績。

三、接受委託,協助改進有關企業經營管理事項。

四、發行及蒐集經營管理相關學報及刊物。

五、聯繫國際間有關企業經營管理組織,並與之交流與合作。

六、調查、分析國內外商情,並加強產業經濟研究。

七、有關企業經營管理之其他事項。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

 一、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三、榮譽會員。

四、學生會員。

第六條:凡國內外人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定合格及理事會通過後,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企業、機關(構)及團體中,實際從事經營管理工作,並對其事業之政策及作業有全部或部份決定權者。

二、對經營管理具有實務經驗或研究之專家學者。

第七條:凡國內外依法設立登記之企業、機關(構)及團體,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定合格及理事會通過後,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凡對企業經營管理有特殊貢獻或研究者,由會員十人以上之連署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且為大專院校各系所尚未畢業之在學學生,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並繳納入會費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之退會分為:

一、自然退會。

二、除籍退會。

第十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自然退會:

一、本會會員具函表明退會者。

二、死亡。

三、喪失會員資格者。

四、自然退會者,由理事會通過後生效。

第十一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或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3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停權。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個人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團體會員每單位得指派二位代表,同時取得個人會員資格及享個人會員相同之權利。榮譽會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學生會員無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本會會員得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等權利。

三、個人及團體會員參加活動優惠辦法,得由秘書處訂定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三條之1:本會置理事27人(含常務理事9人)、候補理事6人,均由會員票選。

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理事會置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之2:本會置監事9人(含3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3人,均由會員票選。

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1人,由監事就常務監事選舉之,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之3: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常務理監事以其所任理監事之任期為限,理事長任期以其所任理事之任期為任期。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

前項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推動會務。如因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行。如未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行。本會如因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行。如未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行。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出缺時,以當期改選之後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其任期均以補足至出缺原任期為止。常務理監事出缺時,由理監事補選之。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為義務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義務職為原則,但得依實務情形以有給職聘任之。

第十八條之1: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八、有關會務之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推動會務,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任免之。秘書長得聘請副秘書長若干人及工作人員,協助處理會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等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聘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本會理事長任滿後,得由理事會通過聘為名譽理事長;顧問、名譽理事長均為義務職。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議分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理事長缺席時,由指定之常務理事擔任主席。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監事會開會時,由監事會召集人擔任主席。監事會召集人缺席時,由監事會召集人指定之常務監事擔任主席。未指定時由常務監事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理監事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  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之1: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規定如下: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以下同)壹仟元,常年會費壹仟伍佰元;團體會員入會費伍仟元,常年會費貳萬元;學生會員入會費伍佰元,常年會費伍佰元。

二、因團體會員指派而取得個人會員資格者,其個人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不另收取。但上述個人會員自該團體退會後或自其所屬團體離職,轉以個人會員資格保留會籍者,免入會費但仍需繳交常年會費。

三、榮譽會員不需繳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會員重新入會得僅繳常年會費,免繳入會費。

第二十八條之1: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九條:刪除。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會解散後,應依法清算債務。其剩餘財產全部捐獻政府作企業管理發展方面基金。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

第三十一條: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