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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企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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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五月廿五日第一屆會員大會制訂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七月十一日第七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八月二十日第十一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第十三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五日第十七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二月十一日第十八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第廿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第廿一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七日第廿二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廿六日第廿五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日第三十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三十一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三十四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第三十五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七日第四十八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四十九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五日第五十二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五十三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五十六屆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五日第五十七屆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英文名稱Chinese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如下:

(一)傳播並交換企業經營管理之經驗及知識,研究及改善企業經營管理實務。

(二)推行科學管理,促進工商企業發展,提升經營效能,以助長經濟發展。

(三)提供服務,協助企業改進有關經營管理問題。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在各直轄市、縣(市)得設立會務功能相當之組織,名稱為□□市、□□縣(市)企業經理協進會,並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二章  會務

第四條:本會會務如下:

(一)舉行有關企業經營管理實務之研究、講習、討論及觀摩。

(二)徵集並表揚國內外具卓越貢獻之企業單位及經理人之經營實績。

(三)接受委託,協助改進有關企業經營管理事項。

(四)發行及蒐集經營管理相關學報及刊物。

(五)聯繫國際間有關企業經營管理組織,並與之交流與合作。

(六)調查、分析國內外商情,並加強產業經濟研究。

(七)有關企業經營管理之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

(一)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三)榮譽會員,(四)學生會員。

第六條:凡國內外人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定合格及理事會通過後,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企業、機關(構)及團體中,實際從事經營管理工作,並對其事業之政策及作業有全部或部份決定權者。

(二)對經營管理具有實務經驗或研究之專家學者。

第七條:凡國內外依法設立登記之企業、機關(構)及團體,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定合格及理事會通過後,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凡對企業經營管理有特殊貢獻或研究者,由會員十人以上之連署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且為大專院校各系所尚未畢業之在學學生,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並繳納入會費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之退會分為:(一)自然退會,(二)除籍退會

第十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自然退會:

(一)本會會員具函表明退會者。

(二)不履行會員義務滿三年者,自動停權。

(三)自然退會者,由理事會通過後生效。

第十一條:凡本會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經會員檢舉及監事會調查屬實,並經理事會通過除籍者,予以除籍退會處分。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之義務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指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個人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團體會員每單位得指派二位代表,同時取得個人會員資格及享個人會員相同之權利。榮譽會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學生會員無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本會會員得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等權利。

(三)個人及團體會員參加活動優惠辦法,得由秘書處訂定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第四章  組織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務。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廿七人,候補理事六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會員票選,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

前項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均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推動會務。如因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行。如未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行。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常務理監事以其所任理監事之任期為限,理事長任期以其所任理事之任期為任期,連選得連任一次。

理監事出缺時,以當期改選之後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其任期均以補足至出缺原任期為止。常務理監事出缺時,由理監事補選之。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均為義務職。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擬訂會務計劃及章程修正案。

(三)任免秘書長。

(四)編製預算及決算。

(五)審核會員入會及退會。

(六)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七)有關會務之其他事項。

第廿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預算及決算。

(三)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四)審查本會章程修正案。

(五)有關監察之其他事項。

第廿一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推動會務,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任免之。秘書長得聘請副祕書長若干人及會務人員,協助處理會務。

第廿二條: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廿三條:本會得聘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本會理事長任滿後,得由理事會通過聘為名譽理事長;顧問、名譽理事長均為義務職。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四條:本會會議分為:(一)會員大會,(二) 理事會,(三)監事會。

 

第廿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理事長缺席時,由指定之常務理事擔任主席。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監事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常務監事缺席時,由監事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廿六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大會。

理事會、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會議兩次以上。

第六章  經費

第廿七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自由捐助。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廿八條: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規定如下: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以下同)壹仟元,常年會費壹仟伍佰元;團體會員入會費伍仟元,常年會費貳萬元;學生會員入會費伍佰元,常年會費伍佰元。

(二)因團體會員指派而取得個人會員資格者,其個人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不另收取。但上述個人會員自該團體退會後或自其所屬團體離職,轉以個人會員資格保留會籍者,免入會費但仍需繳交常年會費。

(三)榮譽會員不需繳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會員重新入會得僅繳常年會費,免繳入會費。

(四)學生會員憑在學學生證核予優惠。

第廿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項,得經理事會之決議,或經會員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出修正意見提交會員大會,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決議通過修改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卅條:本會解散後,應依法清算債務。其剩餘財產全部捐獻政府作企業管理發展方面基金。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

第卅一條: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